发布日期:2023-11-20 08:32 浏览次数:次
第十二条获得《中华国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历证书》者,可向所正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探计划注册工程师拘束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化工专业委员会报送操持注册的相合资料。
第十三条化工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开发部联合造造,世界勘探计划注册工程师拘束委员会和化工专业委员会用印的《中华国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历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申请人经注册后,方可正在原则的营业周围内执业。
化工专业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化工工程师名单报世界勘探计划注册工程师拘束委员会挂号。
第十四条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历注册有用期为2年。有用期满需连接执业的,应正在期满前30日内操持再次注册手续。
(二)正在从事化工工程或干系营业中犯有纰谬,受到行政处理或者解任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理、处分确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第十六条化工专业委员会遵循根源则第十五条确定不予注册的,应自确定之日起15个事情日内书面合照申请人。如有贰言,申请人可自收到合照之日起15个事情日内向世界勘探计划注册工程师拘束委员会提出报告。
第十七条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景况之一的,由化工专业委员会取消其注册:
(三)正在化工工程计划和干系营业中形成工程事件,受到行政处理或者解任以上行政处分的;
第十八条被取消注册职员对取消注册有贰言的,可自接到取消注册合照之日起15个事情日内向世界勘探计划注册工程师拘束委员会提出报告。
第二十三条因化工工程计划质地事件及干系营业形成的经济失掉,经受委托单元准许担抵偿义务,并有权按照合约向签章的注册化工工程师追偿。
第二十四条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拘束和处理方法由开发部会同相合部分另行造订。